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 ,优化营商环 境 ,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根据财政部 《关于民航发展基金 等 3 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 财税 〔 2 02 0 〕 72 号 ),经 省人民政府同 意 ,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 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 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财政部 立项的政府性基金 ,根据 财政部授权 ,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自 主决定免征 、停征或减征。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为 省级与各市 ( 区 ) 共享 收入,由各 级税务部门就地征收 、分级入库,省与市( 区 )分成比例为 30: 70 , 市与县 ( 区 ) 分成比例由各市自 行确定。
第五条 征收范围及标准 :
( 一 ) 银行 ( 含信用社 ) 按利息收入 ( 不含其他 收入 ) 的 0. 5%。,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 ( 不含其他收入 ) 的 0. 5 %。,依法 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主营业务收入( 不含其他收入 ) 的 1%。, 其他企业事业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销售 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 入的 0. 8%。缴纳水利建设基金,销售 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是 指按 《企业会计准则》 规定计入的经济利 益总流入 ,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 业务收入 ,但不包括为 第三方或者客户代 收的款 项。
( 二 ) 除村集体所属的单位及个人外 ,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 使用水浇地 、水田 、旱地进行非农建设的 ,每亩分别 一次性征收 800 元一 1000 元、50 0 元一7 00 元 、300 元 500 元 ,使用其他土地每亩一次性征收 2 00 元。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按照规定级 次分别 纳 入各 级一般公共 预 算 收入 ,缴 入各级国 库 ,列 入 “10302 2 3 水利建设专项收入” 科目。
“103022 3 水利建设专项收入” 科目下设目级科目 。其中 :
“103022 301 企业水利建设专项收入” 反映按照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第 ( 一 ) 项规定从企事业单位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10302 2 302 征占用土地水利建设专项收入” 反映按照本实 施细则 第五条第( 二 )项规定对征占用土地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第七条 下列情形减免征收水利建 设基金:
( 一 ) 经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或者财政部和 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专项基 金 ( 资金 )、收费;
( 二 ) 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和残联管理的 企业事业单位的收入免征 ;
( 三 ) 农田灌溉水费收入免征 ;
( 四 )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减免流转税的 ,水利建设基金同时 减免;
( 五 ) 其他经省人民 政府批准减免的项目 。 第八条 下列情形阶段性减免水利建 设基金:
( 一 )在陕西省境内的有销售 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 事业单位 ( 不含银行 、信用社 、保险公司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 ) 和个体经营者 ,减按销售 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 0. 4 5 %。征 收,其中在中国 ( 陕西 ) 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西安国家自 主创新示 范区范围内的 ,减按销售 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 0. 25 %。征 收。
( 二 ) 银行 ( 含信用社 ) 减按利 息收入的 0. 45 %。征收 ,保 险公司减按保费 收入的 0. 45 %。征收;依法设立的 非银行金融机 构减按主营业务收入的 0. 95 %。征收。
( 三 ) 继续对旅游 、住宿 、餐饮 、会展、商贸流通 、交通运 输、教育培训 、文艺演出 、影视剧院等行业企业免征 。
( 四) 继续对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行业 免征。 上述阶段性优惠政策如需调整 ,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 ,另行发文通知 。
第九条 有特殊情况需对政策进行界 定的 ,企业应持相关资 料 ,向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和中国 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提出书面申请 ,由省财政厅牵头组 织研究后 按规定办理 。涉及行业政策界定的,应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条 税务部门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应 当使用由省级财政 部门统一监 ( 印 ) 制的财政票据 。
第十一条 各级国库( 含代理库 )办理水利建设基金的收纳 、 划分和留解 ,各有关部门应 当积极配合 ,共同做好水利建 设基金 筹集管理工作 。
第十二条 因误收、缴费人误缴以及 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 , 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办理退库事宜 ;因收入减免等政策性原 因需要退库的 ,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
第十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统筹用于重大水利项目 、水利防灾 减灾 、农村水利 、水源及城 乡供水设施建设、水资源管理及水利 科技发展 、水生态修复治理 、公益性水利设施维修养护以及省委 省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水利相关事项 ,资金使用管理按照水利发 展资金使用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 、税务 、审计、水利部门应 当加强对水 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情况的监督 。
第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 规定 ,擅自 提高水利建设基金征 收标准 ,扩大征收范围 ,或者截留 、挤 占、挪用水利建设基金的, 以及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 、使用和管理中 ,弄虚作假、玩忽职守 、 滥用职权的 ,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 国预 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追究相应责任 。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6 年 1 月 1 日至文件印发之日 按本办法执行 。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对水 利建设 基金及相关政策调整 ,按照国家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
陕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6 年 9 月 2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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