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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2026-09-29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要求,为做好2026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税〔2023〕17号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清单。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6年10月9日至10月16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ic-tax.ccidthinktank.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已列入2025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6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附件2)中的相关材料。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委根据企业条件(附件1),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推荐后,于10月31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复核。根据复核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

五、企业可于11月3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6年清单的企业,于2026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5年清单但未列入2026年清单的企业,于2026年11月30日停止享受政策。

六、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经营范围内不再包含企业所享税收优惠类型对应的业务等重大变化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企业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核实后的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3)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6年度相关政策。

七、地方工业和信息化和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清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函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八、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对符合政策的企业条件进行调整。 

附件:

1.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

2.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

3.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9月29日

附件1 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

一、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 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 识产权(IP)核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 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 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40%;

(四)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 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 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 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本 条及下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5〕119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的规定执行);

(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 EDA

工具、IP 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 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3000 万元;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 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 36 个 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 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二、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必须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 从事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制造;存储器制造;线宽小于 0.25 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5 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制造,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四)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 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 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制 造的不低于 10%);

(五)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

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 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 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 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七)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 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 36 个 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 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三、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封测企业,必须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 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四)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 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 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五)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 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 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 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且企 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2000 万元;

(七)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 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 36 个 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 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必须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 从事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并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装备企业、 关键零部件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 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 分别不低于 20%、15%;

(四)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 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 度,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 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

(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且装备企业、关键零部件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 分别不低于(含)1500 万元、1000 万元;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 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 36 个 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 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五、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必须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 从事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 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 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 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四)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材料销售收 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且企业 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000 万元;

(五)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 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用于集成电路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应符合如下要求: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 额小于 10 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5%;企业销售(营业) 收入总额在 10 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 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 36 个 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 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附件2 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

企业类型

材料清单(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可提供相应查询网址)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

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3.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列表[名称/领域/对应销售(营业)收入规模];

4.经审计的申请优惠政策上一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以及集成

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研究开发费用按财

税〔2015〕119 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 2017 年第 40 号公告要求的口径归集后,在会计报告中单独说明,不能说明

的需提供按照上述口径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

5.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主要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

同复印件;

6.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可提供相应查询网址)

2.项目备案文件(备案表);(可提供相应查询网址)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

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4.企业主要工艺、产品列表(名称/规格);

5.经审计的申请优惠政策上一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以及集成

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自有集成电路产品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研究开发费用

按财税〔2015〕119 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 2017 年第 40 号公告要求的口径归集后,在会计报告中单独说明,不能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说明的需提供按照上述口径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7.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集成电路封测企业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可提供相应查询网址)

2.项目备案文件(备案表);(可提供相应查询网址)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

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4.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产品列表(名称/规格);

5.经审计的申请优惠政策上一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以及集成

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研究开发费用按财税〔2015〕119  号文及国家税务

总局 2017 年第 40 号公告要求的口径归集后,在会计报告中单独说明,不能说明的需提供按照上述口径的研究开

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7.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集成电路装备企业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可提供相应查询网址)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

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3.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产品列表(名称/规格);

4.经审计的申请优惠政策上一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以及集成

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研究开发费用按财税〔2015〕119  号文及国

家税务总局 2017 年第 40 号公告要求的口径归集后,在会计报告中单独说明,不能说明的需提供按照上述口径的

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企业类型

材料清单(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集成电路材料企业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可提供相应查询网址)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

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3.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产品列表(名称/规格);

4.经审计的申请优惠政策上一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以及集成

电路材料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研究开发费用按财税〔2015〕119 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 2017

年第 40 号公告要求的口径归集后,在会计报告中单独说明,不能说明的需提供按照上述口径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

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附件3 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

原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中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

 

经营范围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手机

 

座机

 

电子邮箱

 

企业性质

□国有  □外商独资  □中外合资  □股份制  □民营  □其他

是否上市企业

□是(上市地点、日期、代码              )         □否

是否高新技术企业

□是  □否(非必填)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日期

(非必填)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号

(非必填)

变更后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中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

 

经营范围

 

变更范围

(包括企业或项目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经营范围内不再包含企业所享税收优惠类型对应的业务等重大变化情况)

承诺

(承诺不以变更企业名称方式重复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注:附新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能够说明变更情况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说明材料。

 

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申报系统企业操作手册

1 简介

1.1 编写目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 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本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 清单制定工作,特建设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申报系统(后简称: 本系统)。

本文档主要讲解申报企业的账号注册、在线申报等相关操作。

1.2 系统功能

 

本系统所称申报企业是指财税〔2023〕17 号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 策的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申报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需 以一种类型进行申报。申报企业注册账号后,需要在规定时限内,通过本系统“企业申报”模块填报并提交相应申报资料。

2 功能介绍

 

2.1 注册和登录

 

建议使用新版本谷歌、火狐等浏览器访问本系统,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本系统 地址:https://ic-tax.ccidthinktank.com,进入登录页面。

在登录页面点击【立即注册】按钮,进入注册页面。申报企业使用企业信用代 码作为登录名进行账号注册。前一年度已申报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本年度清单的, 须重新注册并申报。

图 2-1 注册页面

如果输入“企业信用代码”后,提示“企业信用代码已经存在”,说明该企业 已完成注册,应及时做好内部沟通,特殊情况请联系系统技术单位解决。需要注意, 在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变更验证手机号,并做好账号的交接工作。

图 2-2 信用代码已注册使用

注册完成后,回到登录页面,输入登录名(企业信用代码)、密码、手机验证 码,点击【登录】按钮,进入系统。

2.2 企业申报-列表页面

 

申报企业可以在“企业申报”列表页面查看和修改项目信息,导出申请表,删除未提交数据,查看审核状态等。 

特别建议:因填报和提交的扫描文件较多,相关内容可能需要企业多个部门协同完成。因此建议正式申报之前,应点击【添加】按钮,记录申报页面需要填报和 提交的扫描文件,分发给各部门筹备,指定负责人收集相关资料后统一进行申报操作。

图 2-3 企业申报-列表页面

填写搜索条件后,点击【搜索】按钮,系统会依据搜索条件展示申报数据列表, 点击【添加】按钮,可以进入信息填报页面。选择某条数据点击操作列的【查看】 按钮,可以查看信息详情,点击【导出】按钮可以导出申请表,点击【修改】按钮, 可以进入信息修改页面。

“状态”列信息,展示申报信息的审核进度,包括:未提交、审核中、待修改 提交、通过、不通过五种状态。

“未提交”是申报企业【暂存】的数据,还没有提交审核; “审核中”是申报企业已【提交】的数据,相关单位正在进行审核,在此期间

申报企业无需操作; “通过”、“不通过”是申报数据已经有最终的审核结果;

“待修改提交”是需要申报企业进行修改的数据,申报企业应点击【修改】按 钮,进入修改页面,查看页面顶部的退回修改建议,按照建议提示内容进行修改, 修改后及时提交,相关单位会再次审核。

图 2-4 企业申报-退回修改

2.3 企业申报-填报页面

 

申报企业需要按照页面提示和“注意”描述内容,逐项填报和上传文件。确保 填写内容和上传的附件满足申报要求,才能进行【暂存】和【提交】操作。

点击【下载承诺书模板】后,按照模板要求盖章、签字后,点击【点击上传】 按钮,提交承诺书扫描件。“所在地区”选择时应注意: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请拉到选项最后进行选择,请勿选择所在省。计划单列市包括: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

图 2-5 承诺书和所在地区

依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申报企业业务”选项,当“申报企业业务”选择包 含“其他”时,需要在输入框中补充填写企业业务。

按照页面提示填写企业基础信息。上传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材料扫描件,填写 分公司情况。

经营情况中的填写内容应满足相关政策要求,系统会结合填写内容实时进行校验和提示。如:若“具有与主营产品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 (项)”数量为 0,请提供有关“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的加盖企业公章的 说明材料。

图 2-6 知识产权信息

点击【生成企业申请表】按钮,系统会将页面填写内容按照模板格式输出文件, 申报企业应按照要求加盖企业公章后,扫描 PDF 格式文件,点击【点击上传】按钮 上传文件。

图 2-7 生成企业申请表

在“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附件上传”部分,申报企业应仔细阅读“请知悉”相关 提示内容,勾选复选框,确认已阅读并同意相关提示和要求。附件上传前,请仔细 阅读提示内容。

图 2-8 提示信息

信息填报完成后,可以点击【暂存】按钮,暂存项目信息。暂存信息后可以在 列表页面,点击【修改】按钮对填报信息进行再次编辑。

点击【提交】按钮,可以将申报材料提交至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提交前,请再次检查核对,申报信息提交后将不能修改。特殊情况请联系省级主管部门协商退回。

2.4 填报时间

 

点击“企业申报”模块名称,进入列表页面。点击【添加】按钮进入信息填报 页面。请认真阅读“填报说明”关于填报时间、政策要求等相关信息。申报企业应 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逾期系统将关闭通道。同时,本系统会结合实际工作 安排,适时关闭夜间访问,请申报企业合理安排使用时间。

图 2-9 系统开放时间

2.5 账号信息修改

 

企业名称、企业类型、手机号、邮箱等账号信息需要修改时,可以点击右上角 顶部的登录名进入修改页面。

图 2-10 账号信息-页面

点击“登录名”对应的信用代码链接后,弹出账号信息修改页面,可以修改企 业名称、企业类型、手机号、邮箱等账号信息。

图 2-11 账号信息-修改

2.6 重新修改企业类型填报

 

不同类型企业填报的信息不同,并且一家企业(以统一信用代码为准)一个年 度只需选择一种企业类型,提交一次申请。申报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最 合适的企业类型进行填报。

申报企业如遇到需要修改企业类型重新进行申报的情况,可以按照以下操作:

1.如果已经填报申报数据,需要在列表页面点击【删除】按钮将数据删除。包括 删除暂存的未提交数据。否则再次点击【添加】按钮时会做出提示,政策规定:一 家企业一个年度只能以一种企业类型提交申请。

图 2-12 列表页面-删除

2.账号信息中修改“企业类型”。点击“登录名”对应的信用代码链接后,弹出 账号信息修改页面,选择正确“企业类型”后,点击【保存】按钮,确认修改。

图 2-13 账号信息-修改企业类型

3.重新添加数据。修改“企业类型”后,回到列表页面,点击【添加】按钮,即 可进入到新的申报页面。

系统填报如有问题,请分别咨询:

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联系人:柴老师 13261676982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联系人:丁老师 010-68209557

北京赛迪时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支持联系人: 王小军 010-88559177, 17600406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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