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受二十国集团(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自2017年起通过由140余个税收管辖区参与的 G20/OECD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包容性框架(以下简称"包容性框架"),研究制定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2021年10月,包容性框架136个辖区就双支柱方案达成共识,发布《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同年12月,包容性框架发布《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立法模板》。此后,包容性框架陆续发布全球最低税规则立法模板注释、征管指南等一系列配套文件,配合全球最低税规则落地实施。
全球最低税规则(GMT)要求年收入达到7.5亿欧元的跨国集团在每个有成员实体的辖区有效税率不低于15%,否则需缴纳补足税至实际税负水平达到15%。GMT 包括收入纳入规则(IIR)和低税支付规则(UTPR)两项紧密联系的规则,均是针对跨国集团在其他辖区的低税利润补征税款,两者又合称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规则。为避免本国低税利润被他国征税,各国也可以选择引入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QDMTT),先于其他辖区对跨国集团在本国境内的低税利润补征税款。包容性框架将 GloBE 规则定为"共同方法",不强制各国实施,但实施的国家需遵照包容性框架共识成果立法实施相关规则,协调一致实施。
IIR 是 GloBE 规则的主要措施,优先于 UTPR 实施。该规则规定,如果跨国企业集团海外实体(含子公司及常设机构)按辖区计算的有效税率低于15%,则跨国企业集团母公司所在辖区有权就这部分低税所得向母公司补征税款至最低税负水平,即有效税率达到15%。
UTPR 是 IIR 的补充。对于 GloBE 规则适用范围内的跨国企业集团,其成员实体未适用 IIR 补税的低税所得,可通过对其他成员实体限制税前扣除或作其他等额调整补征税款。
各辖区在国内法中引入的境内最低补足税(DMTT)在 IIR 或 UTPR 之前适用,其中符合包容性框架规定标准的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QDMTT)将在计算低税辖区 GloBE 补足税金额时被直接扣除,满足 QDMTT 安全港标准的,辖区 GloBE 补足税直接视为0。
GloBE 规则通过明确的规则顺序,确保针对同一低税利润仅征收一次补足税。一般而言,QDMTT 优先适用,其后依次为 QIIR 及 QUTPR。
同时,为了确保规则顺序的适用,包容性框架采取同行审议机制来确定实施辖区立法的合格状态。随着各辖区2024年开始将 GloBE 规则引入国内立法,包容性框架制定了简化的过渡性同行审议机制,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辖区实施全球最低税规则的国内立法可被视为过渡性合格,以此快速认可实施辖区立法的合格状态,并在经合组织网站发布中央记录,展示已取得过渡性 QIIR、QDMTT、QDMTT 安全港资格的辖区立法,各辖区将认可其他辖区立法的合格状态,确保 GloBE 规则达到协调一致的结果。
二、匈牙利立法概况
(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21日,匈牙利国会通过了《关于保障全球最低税水平的补足税法案及其关联税法修订》(2023. évi LXXXIV. törvény,以下简称"法案"),法案于2023年11月30日在匈牙利官方公报(Magyar Közlöny,第171/2023号)公布,自2023年12月31日起生效。在此基础上,匈牙利陆续发布了部长令,将涉及豁免、安全港机制、简化计算及 GloBE 信息报告表(GIR)的具体要求等进行细化(以下将法案与相关配套立法统称为"匈牙利最低税立法")。
匈牙利最低税立法完整引入了收入纳入规则(IIR)和低税支付规则(UTPR),同时在法律文本中也体现了境内最低补足税(DMTT)的内容。
根据匈牙利现行立法安排,收入纳入规则和境内最低补足税规则适用于2023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的财年,低税支付规则适用于2024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的财年。
(二)匈牙利立法的过渡性合格状态
1. IIR/UTPR 过渡性合格状态
根据 OECD 包容性框架发布的过渡性合格状态中央记录,匈牙利 IIR 立法为过渡性合格 IIR。
2. DMTT 过渡性合格状态
根据 OECD 包容性框架发布的过渡性合格状态中央记录,匈牙利 DMTT 立法为过渡性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QDMTT),并符合过渡性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安全港(QDMTT Safe Harbour)要求。
三、重要条款
(一)适用范围
1. 适用条件
匈牙利最低税立法适用于最终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年收入在受测财年之前的四个财年中至少有两个财年为7.5亿欧元或以上的跨国企业集团或大型国内企业集团的成员实体,这些成员实体位于匈牙利。境内补足税同样适用于合资企业及其子实体。
若财年长于或短于12个月,则收入门槛应按财年实际时长比例调整。
2. 排除实体
匈牙利最低税立法不适用于以下实体:
1. 政府实体;
2. 国际组织;
3. 非营利组织;
4. 养老基金;
5. 作为最终母公司的投资基金;
6. 作为最终母公司的房地产投资工具;
7. 实体至少95%的价值由上述的一个或多个排除实体(直接或通过排除实体链条)拥有(养老金服务实体除外),且单独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 专门或几乎专门为一个或多个排除实体的利益持有资产或投资基金;
B. 仅从事排除实体所开展活动的辅助性活动。
8. 实体至少85%的价值由上述的一个或多个排除实体(直接或通过排除实体链条)拥有(养老金服务实体除外),且其几乎所有收入都是根据匈牙利最低税立法规定排除在所得或亏损计算之外的股息或排除的权益损益。
报告成员实体可以选择不将上述第(7)项和第(8)项实体作为排除实体。选择有效期为五年。
(二)GloBE 所得或亏损的计算
1. 一般规则
成员实体的 GloBE 所得或亏损的计算以财务会计净所得或亏损为基础进行调整确认。成员实体的财务会计净所得或亏损,是指在最终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成员实体所确定的净所得或亏损(在对集团内部交易进行任何调整抵销之前)。
2. 适用的财务会计准则
如果根据最终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使用的会计准则确定成员实体的财务会计净所得或亏损并非合理可行,可以使用其他可接受的财务会计准则或授权财务会计准则确定成员实体在财年的财务会计净所得或亏损,但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成员实体的财务账目是根据该会计准则确定;
2. 财务账目中包含的信息可靠;
3. 因适用特定原则或准则确定的收入或支出项目或交易的金额与最终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使用的会计准则确定的金额不同,永久性差异超过100万欧元的,应根据最终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中使用的会计准则要求处理。
如果采用的会计准则中的特定原则或程序会导致重大竞争扭曲,则所有导致重大竞争扭曲的会计项目的处理方式均应进行调整,使其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或欧盟采用的 IFRS)的要求。
3. 主要调整项目
1. 成员实体的净税收费用,包括当期和递延的企业所得税、作为费用列支的合格境内补足税等;
2. 排除的股息,主要是来自被投资企业的股息,持股比例较低、持有期较短的组合性投资不允许排除;
3. 排除的权益损益,包括非组合性股权的公允价值变动、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损益、处置子公司或长期股权投资的所得或亏损;
4. 保险公司准备金,如保险准备金与已排除的股息或股权收益直接相关,则不得计入所得;
5. 所含的重估方法损益,包括对于通过其他综合收益(OCI)确认、但不进入损益表的重估所得或亏损,需进行相应调整;
6. 根据资产负债处置相关规定所排除的处置损益;
7. 非对称汇兑损益,当成员实体的记账货币和税务处理使用的货币不一致,且由此产生的汇兑损益在会计与税务处理中不对称时,该部分损益需进行调整;
8. 政策不允许的费用,包括贿赂、回扣等非法支付、金额达到或超过50,000欧元的罚款与制裁等;
9. 前期会计差错和会计原则变更,如通过期初权益调整反映的差错或政策变更,且影响利润构成,应相应调整所得;
10. 应计养老金费用,即会计确认的养老金费用与实际缴纳金额之间的差额;
11. 合格可退还的税收抵免及销售型可转让税收抵免;
12. 满足一定条件的集团内部融资安排相关成本,例如低税辖区费用增加而高税辖区并未相应确认收入的相关融资成本;
13. 成员实体发行的附加一级资本的已付或应付、已收或应收分配额,包括会计上计入权益、但经济实质上具有类利息特征的分配;
14. 保险公司的相关调整,包括向保单持有人收取、用于覆盖保险公司税负的金额;
15. 不计入债务豁免产生的收益以及相应的债权损失,包括破产、重整或法院监督下的类似程序以及在无债务减免即可能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由非关联方债权人参与的整体重组安排等。
4. 国际海运所得排除
(1)排除规则
在计算 GloBE 所得或亏损时,可排除成员实体取得的国际海运所得(正值)以及合格附属国际海运所得,但成员实体必须证明与有关船舶相关的战略或商业管理是在成员实体所在的管辖范围内有效实施的。
如果成员实体的国际海运所得和合格附属国际海运所得合计产生亏损,则该损失应从其 GloBE 所得或亏损中排除。
位于一个辖区的所有成员实体的合计合格附属国际海运所得不得超过这些成员实体国际海运所得的50%。
计算国际海运所得和合格附属国际海运所得时,直接归属于可排除的国际海运所得和合格附属国际海运所得对应的费用,应在成员实体从此类活动取得的收入中扣除。成员实体产生的间接归属于成员实体的可排除的国际海运所得和合格附属国际海运所得对应的费用,应根据成员实体从此类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占其总收入比例进行分配。归属于成员实体的国际海运所得和合格附属国际海运所得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成本,不应计入其 GloBE 所得或亏损的计算中。
(2)国际海运所得
国际海运所得是指成员实体通过以下活动获得的净所得,不包含仅在同一辖区内进行的内河航道运输:
A. 使用船舶从事国际货运或国际客运,无论船舶是成员实体自有、租赁或以其他方式支配使用;
B. 在集装箱货位租赁安排下,使用船舶从事国际货运或国际客运;
C. 出租船舶,用于从事国际货运或国际客运,包括设备、船员和供给一并出租的情形;
D. 以光租方式将船舶租赁给另一成员实体,用于国际货运或国际客运;
E. 参与为使用船舶从事国际货运或国际客运而设立的联营、合资或国际运营组织;
F. 出售用于国际货运或国际客运的船舶,前提是该船舶已被成员实体以国际客运或国际货运用途持有至少1年。
(3)合格附属国际海运所得
合格附属国际海运所得是指成员实体从以下活动中获得的净所得,且这些活动主要与使用船舶从事国际货运或国际客运有关:
A. 以光租方式将船舶租赁给非成员实体的其他海运企业,且租船期限不超过3年;
B. 销售由其他海运企业签发的国际航段或国内航段的船票;
C. 集装箱的租赁和短期储存或集装箱逾期归还收取的滞留费;
D. 由工程师、维修人员、货物装卸员、餐饮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向其他海运企业提供的相关服务;
E. 投资所得,但该项投资需构成成员实体国际海运业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5. 分配规则
(1)常设机构利润划分
匈牙利最低税立法将常设机构分为四类:
A. 位于辖区且按照现行适用的税收协定将其视为常设机构的经营场所(包括视同经营场所),条件是此类辖区应按照类似《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征税的协定范本》第七条的规定对归属于它的所得征税;
B. 如果没有生效适用的税收协定,其辖区根据其国内法对可归属于该经营场所的所得按净额征税的经营场所(包括视同经营场所),且征税方式与其对本国税收居民征税的方式类似的经营场所;
C. 如果一个辖区没有企业所得税制度,位于按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征税的协定范本》可能被视为常设机构的辖区的经营场所(包括视同经营场所),条件是该辖区根据范本第七条可能已经有权对它产生的所得征税;
D. 未在 A-C 项中提及但在实体所在地管辖范围以外开展业务的经营场所(或视同经营场所),条件是该辖区豁免归属于该类业务的所得。
如果成员实体符合常设机构 A-C 项情形,则该实体的财务会计净所得或净亏损即为该常设机构单独账目中的净所得或净亏损。如果常设机构未单独编制账目,其财务会计净所得或净亏损应按单独编制账目的情形核算金额,会计准则采用最终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准则。
如果成员实体符合常设机构 D 项情形,则该实体的财务会计净所得或净亏损的计算应基于主体实体所在辖区免税且归属于该辖区外开展活动的收入金额和项目,以及计算主体实体所在辖区不可税前扣除且可归属于这些活动的费用金额和项目。
在确定主体实体 GloBE 所得或亏损时,通常不考虑常设机构的所得或亏损,但当常设机构的亏损在计算主体实体所在辖区的国内应税收入时被视为费用,且其未用于抵销根据主体实体辖区和常设机构辖区法律均需征税的国内应税所得项目时,该常设机构的亏损可被视为主体实体的费用。此后,若该常设机构产生 GloBE 所得,该所得应被视为主体实体的 GloBE 所得,但仅以此前被视为主体实体费用的 GloBE 亏损金额为限。
(2)穿透实体所得分配
穿透实体的财务会计净所得或净亏损,应减去其可分配给非成员实体所有者的金额。上述所有者直接或通过税收透明体架构间接持有穿透实体的所有者权益。若穿透实体为最终母公司,或该穿透实体直接或通过税收透明体架构被最终母公司持有,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穿透实体的财务会计净所得或亏损要减去分配给另一个成员实体的金额。
如果穿透实体全部或部分业务通过常设机构实施,则适用前述分配规则后剩余的财务会计净所得或净亏损应按常设机构所得的分配规则分配给常设机构。
如果穿透实体不是最终母公司,则适用前述分配规则后剩余的财务会计净所得或净亏损按照穿透实体的所有者权益比例分配给该实体的成员实体所有者。
如果穿透实体是作为最终母公司的税收透明体,或是反向混合实体,则适用前述分配规则后剩余的财务会计净所得或净亏损应直接分配给最终母公司或反向混合实体。
(三)经调整有效税额的计算
1. 有效税额的范围
(1)与所得或利润相关的税款,包括:
A. 在成员实体的财务账目中确认的与其所得或利润或其在成员实体的所得或利润中所占份额有关的税款;
B. 在符合条件的分配税制度下,对分配利润、视同利润分配以及非经营性支出征收的税款;
C. 征收的代替普遍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款;
D. 根据留存收益和公司权益所征收的税款,包括基于所得和权益的多个组成部分征收的税款。
(2)不包括以下税款:
A. 母公司在合格收入纳入规则下应计的补足税;
B. 成员实体在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下应计的补足税;
C. 归属于成员实体因适用合格 UTPR 规则做出调整而征收的税款;
D. 不合格的可退还估算税;
E. 保险公司就投保人的回报所支付的税款;
F. 处置本地有形资产所产生的净所得或净亏损有关的税款,在作出相关选择的财年,不计入有效税额的计算范围。
2. 有效税额的分配
(1)分配规则
A. 在成员实体的财务账目中包含的与常设机构的 GloBE 所得或亏损有关的任何有效税额分配给常设机构;
B. 在税收透明体财务账目中包含的与分配给成员实体所有者的 GloBE 所得或亏损有关的任何有效税额分配给该成员实体所有者;
C. 如果成员实体的所有者适用受控外国公司税收制度,则成员实体直接或间接所有者的财务账目中包含的,按受控外国公司税收制度就其持有受控外国公司份额部分缴纳的任何有效税额分配给该成员实体;
D. 对于属于混合实体的成员实体,在成员实体所有者的财务账目中包含的与混合实体所得有关的任何有效税额将分配给混合实体;
E. 在成员实体直接所有者财务账目中应计的与财年内成员实体分配利润有关的任何有效税额分配给作出分配的成员实体。
(2)数额限制
A. 根据分配规则第 C 条和第 D 条分配给成员实体的与消极所得有关的有效税额,计入该成员实体经调整有效税额中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辖区的补足税比率乘以成员实体消极所得中受受控外国公司税收制度或税收透明体规则约束的部分。消极所得指下列项目:
a. 股息或股息等价物;
b. 利息或利息等价物;
c. 租金;
d. 特许权使用费;
e. 年金;
f. 产生于第 a-e 款所述收入的财产的净收益。
B. 如果常设机构的 GloBE 所得根据法案第24条第9款被视为主体实体的 GloBE 所得,则在常设机构所在地产生的与该收入相关的任何有效税额均应作为主体实体的有效税额,不超过该所得的金额乘以主体实体所在辖区内就一般所得适用的最高公司税率。
3. 主要调整项目
(1)经调整有效税额的一般计算规则
成员实体在财年的经调整有效税额,应等于其财务会计净所得或亏损中与该财年有效税额相关的应计的当期税收费用,并按以下因素进行调整:
A. 财年有效税额的增加额和财年有效税额的减少额的净额;
B. 按照递延所得税规则计算的递延所得税调整总额;
C. 与计算 GloBE 所得或亏损相关的有效税额,其任何增加或减少被计入权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中,这些金额将根据当地税收规则征税。
(2)有效税额的增加额
A. 在财务账目中作为税前利润支出的任何金额的有效税额;
B. 任何金额的 GloBE 亏损递延所得税资产;
C. 在财年内支付的任何金额的有效税额,并且与不确定的税收状况有关,其中该金额已在调减项 D 项规定下作为此前财年有效税额的减少额;
D. 与合格可退还税收抵免相关的任何抵免或退款金额,确认为当期税收费用的减少。
(3)有效税额的减少额
A. 与 GloBE 所得或亏损计算中排除的所得有关的税款金额;
B. 与非合格可退还税收抵免相关的任何抵免或退款金额,未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减少;
C. 除任何合格可退还税收抵免外,给成员实体任何金额的有效税额退还或抵免,未在财务账目中被当作当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项;
D. 与不确定的税收状况相关的当期税收费用金额;
E. 预计不会在财年最后一天起三年内支付的任何当期税收费用。
需说明的是,适用以上调整计算经调整有效税额时,任何金额的有效税额不得多次确认
(4)暂时性差异处理机制(递延所得税调整)
在计算经调整有效税额时,应通过递延所得税调整机制处理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的暂时性差异。
当递延所得税费用适用的税率低于或等于最低税率时,按财务账目中应计的递延所得税费用计入;当适用税率高于最低税率时,应按最低税率重新追溯计算后计入。并根据以下几项进行调整:
A. 递延所得税的调整额
a. 加上财年内任何为不允许的应计项或无需支付的应计项支付的金额;
b. 加上以前财年内确定的任何转回的递延纳税负债的金额,该金额在本财年被支付;
c. 减去因确认当年税收损失的亏损类递延所得税资产而减少的递延所得税调整总额金额,其中亏损类递延所得税资产因为不符合条件未被确认。
B. 不需要进行递延所得税调整的情形
a. 与计算 GloBE 所得或亏损的排除项目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费用金额;
b. 与不允许的应计项目和无需支付的应计项目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费用金额;
c. 因估值调整或会计确认调整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影响金额;
d. 因适用的国内税率变化而重新计量的递延所得税费用金额;
e. 与税收抵免产生和使用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费用金额。
C. 如果纳税人能够证明递延所得税资产可归因于 GloBE 亏损,则以低于最低税率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可在确认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财年按照最低税率重新计算。递延所得税调整总额因根据重新计算而增加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而减少。
D. 已计入递延所得税调整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如在随后五个财年内未发生转回或支付,必须予以追溯处理。具体而言,应从该递延所得税负债被纳入递延所得税调整的财年中扣除,并重新计算该财年的有效税率和补足税。但因相关递延所得税负债变动而产生的应计所得税费用除外,涉及:
a. 税务上对有形资产的折旧和摊销;
b. 为使用不动产或开采自然资源与政府发生的许可或类似安排的费用,这需要对有形资产进行大量投资;
c. 研发费用;
d. 弃置和恢复费用;
e. 对未实现的净所得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f. 汇兑净所得;
g. 保险准备金和保单递延购置成本;
h. 出售与成员实体位于同一辖区的有形财产的收益,再投资于同一辖区内的有形财产;
i. a-h 类由于会计原则变更导致的额外数额。
(5)GloBE 亏损选择
作为暂时性差异处理机制的替代处理方法,报告成员实体可以为辖区作出 GloBE 亏损选择。但对于采用符合条件的分配税制度的辖区,不能作出 GloBE 亏损选择。
A. GloBE 亏损递延所得税资产
当为某个辖区作出 GloBE 亏损选择时,将在该辖区存在净 GloBE 亏损的每个财年形成 GloBE 亏损递延所得税资产。GloBE 亏损递延所得税资产等于该辖区一个财年的净 GloBE 亏损乘以最低税率。
GloBE 亏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结转到后续会计年度,因财年中被使用的 GloBE 亏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而减少。
GloBE 亏损递延所得税资产必须在该辖区存在净 GloBE 所得的任何后续财年中使用,其金额等于净 GloBE 所得乘以最低税率或可用的 GloBE 亏损递延所得税资产中的较低者。
B. GloBE 亏损选择的撤回
如果 GloBE 亏损选择随后被撤回,任何剩余的 GloBE 亏损递延所得税资产将减少为零,自 GloBE 亏损选择不再适用的第一个财年的第一天起生效,并按照一般递延所得税规则重新计算。
C. GloBE 亏损选择的报告
GloBE 亏损选择必须与跨国企业集团或大型国内集团的第一份 GloBE 信息报告表一起提交,其中包括作出选择的辖区。若该辖区选择适用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规定的简化计算方式,则该选择须在该简化计算方式不再适用于该辖区的首个财年提交信息报告表。
D. 特殊规定
作为跨国企业集团或大型国内集团最终母公司的穿透实体可以进行 GloBE 亏损选择。该选择仅适用于穿透实体,其 GloBE 亏损递延所得税资产,应根据法案第38条第3款规定减少穿透实体的 GloBE 亏损后进行计算。
(6)无净 GloBE 所得的处理
在一个辖区没有净 GloBE 所得的财年中,如果某个辖区经调整有效税额小于零且低于预期的经调整有效税额,则该辖区的成员实体应被视为有产生于当前年度的附加当期补足税,税额等于这些金额之间的差额。预期经调整有效税额等于辖区的 GloBE 所得或亏损乘以最低税率。或者经报告成员实体年度选择,将该差额进行结转,用于以后财年该辖区存在正的净 GloBE 所得时抵减经调整有效税额。
(7)报告后调整和税率变化
A. 报告后有效税额调整
如果成员实体在其财务账目中对以前财年的有效税额进行调整,该调整应视为在进行调整的财年对有效税额的调整,除非该调整涉及某一财年辖区有效税额的减少。
如果成员实体以前财年的经调整有效税额中包含的有效税额减少,则应根据法案第26条及附件2重新计算该财年的有效税率和补足税。重新计算时,应将该财年的经调整有效税额减少相应金额,并根据需要和适当情况调整该财年及任何中间财年的 GloBE 所得或亏损、有效税额及补足税。
报告成员实体可以按照法案第45条的规定,每年选择将有效税额的非实质性减少视为在进行调整的财年对有效税额的调整。有效税额的非实质性减少是指某一财年辖区经调整有效税额的总减少额低于100万欧元。
B. 税率变化调整
如果适用的国内税率降低至低于最低税率,并因此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费用的减少,则该减少额应视为对成员实体以前财年经调整有效税额的调整。
如果递延所得税费用最初按照低于最低税率的税率确认,而之后适用的国内税率提高至高于最低税率,则因税率提高而产生并在支付时确认的额外递延所得税费用,应视为对成员实体以前财年有效税额的调整。此调整金额不得超过增加的递延所得税费用重新按照最低税率计算得到的金额。
C. 三年未支付税额
如果成员实体作为当期税收费用应计并计入某一财年经调整有效税额的金额中,有超过100万欧元在该财年结束后的三年内未支付,则应重新计算该财年的有效税率和补足税。在重新计算时,应将此类未支付金额从经调整有效税额中剔除。
4. 符合条件的分配税制度下的相关规则
(1)年度选择
报告成员实体对受符合条件的分配税制度约束的成员实体,可以按年选择将视同分配税的金额计入到财年的经调整有效税额中。视同分配税的金额为以下的较低者:
A. 将本财年辖区计算的有效税率提高到最低税率所需的经调整有效税额;
B. 如果位于辖区的成员实体在该年度分配了所有受符合条件的分配税制约束的利润应缴纳的税款。
(2)视同分配税转回账户
若根据上述第(1)条规定作出选择,则须为适用该选择的每个财年设立视同分配税转回账户。视同分配税转回账户根据第(1)条确定的辖区该财年视同分配税金额而增加。
在每个后续财年结束时,为先前财年建立的视同分配税转回账户的未结余额按时间顺序减少,但不得低于零:
A. 首先是成员实体在财年内支付的与实际或视同分配有关的税款;
B. 其次是辖区的任何净 GloBE 亏损的金额乘以最低税率的金额;
C. 根据以下第(3)条适用于当前财年的亏损结转转回账户的任何金额。
(3)亏损结转转回账户
当辖区的任何净 GloBE 亏损的金额乘以最低税率的金额超过视同分配税转回账户的未结余额时,应设立该辖区亏损结转转回账户。亏损结转转回账户的金额应等于该超额金额,并应在随后的财年中冲减该财年的视同分配税转回账户的金额。当在下一个财年中考虑该金额时,亏损结转转回账户必须减少该金额。
(4)其他调整
如果在设立该账户的财年之后的第四个财年的最后一天有一个视同分配税收转回账户的未结余额,则设立该账户财年的有效税率和补足税必须根据法案第26条及附件2重新计算,将视同分配税转回账户的余额作为先前为该年度确定的经调整有效税额的减少。
在财年内支付的与实际或视同分配有关的税额不包括在经调整有效税额中,前提是根据上述第(2)条,它们减少了视同分配税转回账户的金额。
若作出年度选择的成员实体退出跨国企业集团或大型国内集团,或其几乎所有资产转移至同一辖区内的非成员实体时,对于此前财年设立的视同分配税转回账户,其未结清余额应作为相应财年经调整有效税额的减少项。因重新计算而产生的任何增量补足税,应乘以处置转回比率,以确定附加当期补足税。
处置转回比率 = 成员实体的 GloBE 所得 / 辖区的净所得
其中:
A. 成员实体的 GloBE 所得是每个财年退出成员实体的 GloBE 所得总和,对应于该辖区的视同分配税转回账户的金额;
B. 辖区的净所得是每个财年辖区净 GloBE 所得的总和,对应于该辖区的视同分配税转回账户的金额。
(四)有效税率及补足税计算
1. 有效税率的计算方法
(1)计算对象
跨国企业集团或大型国内集团的有效税率,应按每个财年及每个存在净 GloBE 所得的辖区分别计算。
(2)计算公式
有效税率 = 经调整有效税额总和 / 该辖区财年的净 GloBE 所得
经调整有效税额总和:为该辖区内该财年所有成员实体的税额总和;
该辖区该财年的净 GloBE 所得:为该辖区所有成员实体的净 GloBE 所得减去净 GloBE 亏损后的净额,且应为正数。
(3)特殊规定
每个无国别成员实体应被视为位于单独辖区内的单独成员实体。
作为成员实体的投资实体的经调整有效税额、GloBE 所得或亏损应单独计算,排除在上述有效税率和净 GloBE 所得计算之外。
2. 补足税的计算方法
第一步:计算补足税比率
补足税比率 = 最低税率(15%)- 该辖区有效税率
第二步:计算辖区超额利润
超额利润 = 该辖区净 GloBE 所得 - 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SBIE)
第三步:确定附加当期补足税金额
附加当期补足税:该辖区该财年根据相关规定被确定或被视为附加当期补足税的金额。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A. 因对有效税额或 GloBE 所得或亏损进行调整产生的附加当期补足税;
B. 在另一辖区应缴纳的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在应缴纳财年结束后4个财年内仍未缴纳的,该未缴纳的境内补足税应纳入该年度附加当期补足税计算中;
C. 若已产生附加当期补足税,但在该财年内该辖区无净 GloBE 所得,则成员实体的合格收入应视为等于分配给该实体的附加补足税除以最低税率;
D. 在没有净 GloBE 所得的财年中,若附加当期补足税是由于经调整有效税额为负,且低于预期产生的,分配给每个成员实体的附加当期补足税额应根据每个成员实体的以下金额按比例分配:(GloBE 所得或亏损×最低税率)-经调整有效税额。
第四步:确定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金额
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辖区已立法征收的且该辖区未对规则提供任何优惠的补足税,需满足以下要求:
A. 该补足税须依据欧盟理事会第2022/2523号指令《关于确保欧盟内跨国企业集团和大型国内企业集团全球最低税率的指令》(以下简称"欧盟指令")或其他辖区按照 OECD GloBE 立法模板要求制定的规则,确定位于该辖区的成员实体的超额利润,并将最低税率适用于该辖区及成员实体的超额利润;
B. 须与欧盟指令或其他辖区按照 OECD GloBE 立法模板要求制定的规则保持一致的管理要求;
C. 纳税人未曾以宪法、条约或协定条款为依据直接或间接对该纳税义务提出异议;
D. 税务机关可评估和征收该境内补足税。
第五步:计算辖区补足税
辖区补足税 = 补足税比率 × 超额利润 + 附加当期补足税 - 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
第六步:将补足税分配至成员实体
成员实体补足税 = 辖区的补足税 ×(实体的 GloBE 所得 ÷ 该辖区所有实体的 GloBE 所得之和)
3. 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SBIE)的计算
为计算补足税,一个辖区的净 GloBE 所得应减去该辖区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确定超额所得。一个辖区的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额是该辖区内每个成员实体的工资排除额和有形资产排除额之和。
(1)工资排除额
工资排除额 = 该辖区为跨国企业集团执行活动的合格员工的合格工资成本 × 适用排除率
合格员工是指成员实体全职或兼职工作的员工,以及作为独立承包商参与跨国企业集团或大型国内企业集团日常经营活动、并受该集团指导或控制的人员。
合格工资成本包括工资薪金、为雇员提供直接个人福利的支出(如健康保险、养老基金)、工资税及社保供款。
不计入工资成本的内容包括已资本化并计入合格有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工资成本,以及归属于国际海运所得及合格附属国际海运所得的工资成本。
排除率:从2023年开始逐年递减,具体如下表:
| 财年起始年 | 工资排除率 |
|---|---|
| 2023年 | 10% |
| 2024年 | 9.8% |
| 2025年 | 9.6% |
| 2026年 | 9.4% |
| 2027年 | 9.2% |
| 2028年 | 9.0% |
| 2029年 | 8.2% |
| 2030年 | 7.4% |
| 2031年 | 6.6% |
| 2032年 | 5.8% |
| 2033年及以后 | 5% |
(2)有形资产排除额
有形资产排除额 = 位于该辖区的合格有形资产账面价值 × 排除率
合格的有形资产是指位于该辖区的有形固定资产、自然资源,政府为使用不动产或开发需要大量有形资产投资的自然资源颁发的许可证或类似安排,以及承租人使用位于该辖区的有形资产的权利。
计算有形资产实质排除不应包括以出售、出租或投资为持有目的的土地和建筑物,以及用于产生国际海运所得及合格的附属国际海运所得的有形资产。
合格有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以编制最终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为目的,记录的该合格有形资产在财务年度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的平均值,扣减累计折旧、摊销和减值损失,并加上可归属于工资成本资本化的任何金额。
排除率:从2023年开始逐年递减,具体如下表:
| 财年起始年 |
有形资产排除率 |
|---|---|
|
2023 年 |
8% |
|
2024 年 |
7.8% |
|
2025 年 |
7.6% |
|
2026 年 |
7.4% |
|
2027 年 |
7.2% |
|
2028 年 |
7.0% |
|
2029 年 |
6.6% |
|
2030 年 |
6.2% |
|
2031 年 |
5.8% |
|
2032 年 |
5.4% |
|
2033 年及以后 |
5% |
(3)特殊实体的 SBIE 处理
A. 常设机构:对于按照主体实体与常设机构之间的所得或损失分配规则进行调整,并进行独立财务账务处理的常设机构,且合格雇员和合格有形资产位于该常设机构辖区内,常设机构的合格工资成本和合格有形资产不计入主体实体的合格工资成本和合格有形资产。当常设机构的所得按照涉及穿透实体的相关规则被全部或部分排除的,则该常设机构的合格工资成本和合格有形资产,应按相同比例从跨国企业集团或大型国内集团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计算中排除。
B. 穿透实体:若未按照上述常设机构相关规定分配的穿透实体,合格雇员和合格有形资产位于该穿透实体内,其合格的工资成本和合格有形资产分配,按应所有者权益比例分配至成员实体权益所有者。
如果穿透实体是最终母公司,则位于最终母公司所在辖区的合格工资成本和合格有形资产将分配给该穿透实体,并按所得比例从按作为最终母公司的穿透实体计算的所得中减除。
其他未涵盖的穿透实体中合格工资成本和合格有形资产,应从跨国企业集团或大型国内集团的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计算中排除。
C. 无国别成员实体:其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额应按每个财年单独计算,且需与所有其他成员实体的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额分开核算。
D. 投资实体:该辖区投资实体的工资和有形资产不纳入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额计算。
4. 微利排除
如跨国企业集团在某一辖区满足以下条件,则视为通过微利测试,该辖区的补足税应视为零:
1. 该辖区的平均 GloBE 收入低于1000万欧元;
2. 该辖区的平均 GloBE 所得低于100万欧元或为亏损。
平均 GloBE 收入(或 GloBE 所得或亏损)为该辖区成员实体在当年及前两个财年的 GloBE 收入或 GloBE 所得(或亏损)的平均值。如果在前两个财年中某一年度不存在具有 GloBE 收入或亏损的成员实体,则该年度不纳入平均值计算。
某个辖区的 GloBE 收入指该辖区所有成员实体收入的合计金额,并按照匈牙利最低税立法的规定进行调整;
某个辖区的 GloBE 所得(或亏损)是指该辖区的净 GloBE 所得或亏损。
此外,本选择不适用于无国别成员实体或投资实体,此类实体的收入或 GloBE 所得应被排除在本条微利排除的计算之外。
5. 被少数控股的成员实体
在计算某一辖区的有效税率和补足税时,被少数控股的子集团成员应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跨国企业集团或大型国内集团进行计算。
因此,被少数控股的子集团成员的经调整有效税额以及 GloBE 所得或亏损在计算整个跨国企业集团或大型国内集团的有效税率和净 GloBE 所得时应予以排除。
如果某一被少数控股的成员实体不属于被少数控股的子集团,则该实体的有效税率和补足税应以单一实体为基础计算。在计算跨国企业集团或大型国内集团整体有效税率和合格净所得时,应排除该实体的经调整有效税额和 GloBE 所得或亏损。
如果被少数控股的成员实体是投资实体,则不适用本款规定。
(五)IIR 和 UTPR 规则的适用
1. IIR 规则的适用
收入纳入规则(IIR)作为补足税征收的首要规则,适用于下列情形:
(1)最终母公司适用 IIR
若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母公司为匈牙利税收居民,并在某一财年内直接或间接持有低税成员实体的所有者权益,则该最终母公司应就其可分配的该低税成员实体补足税承担纳税义务。
(2)中间母公司适用 IIR
在最终母公司不适用收入纳入规则的情况下,若跨国企业集团中存在为匈牙利税收居民的中间母公司,且该中间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低税成员实体的所有者权益,则该中间母公司应就其可分配的补足税适用收入纳入规则。
在最终母公司为排除实体的情况下,匈牙利税收居民的中间母公司仍应就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低税成员实体的补足税,适用收入纳入规则并承担纳税义务。
此外,若相关低税成员实体的补足税已由位于上层的母公司在其所在辖区通过合格的收入纳入规则征收,则位于下层的中间母公司不再就该补足税适用收入纳入规则。
(3)部分持股母公司适用 IIR
若匈牙利税收居民的部分持股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低税成员实体的所有者权益,则该部分持股母公司应就其可分配的补足税适用收入纳入规则。
此外,在部分持股母公司结构中,如上层部分持股母公司已对相关补足税适用合格的收入纳入规则,则下层部分持股母公司不再就同一补足税适用收入纳入规则。
2. IIR 下补足税的分配与计算规则
(1)IIR 下补足税的分配规则
母公司依照收入纳入规则应缴纳的补足税,以低税成员实体在该财年计算出的补足税总额为基础,并按照母公司该财年对低税成员实体的纳入比率进行分配。
纳入比率是该财年该低税成员实体的 GloBE 所得减去可归属于其他所有者持有所有者权益的此类所得金额,与该财年该低税成员实体的 GloBE 所得的比值。
(2)IIR 下补足税的计算规则
若某一母公司通过中间母公司或部分持股母公司间接持有低税成员实体的所有者权益,且该中间母公司或部分持股母公司在相关财年内适用合格的收入纳入规则,则该母公司依据收入纳入规则计算的应纳补足税额,应相应减少已由该中间母公司或部分持股母公司实际缴纳的补足税额。
3. UTPR 规则的适用
低税支付规则(UTPR)作为补充性规则,适用于以下情形:
1. 跨国企业集团的低税成员实体在某一财年产生补足税,但该补足税未通过合格的收入纳入规则在任何辖区被征收;或
2. 通过合格的收入纳入规则实际征收的补足税额不足以覆盖该低税成员实体的全部补足税。
在上述情形下,匈牙利作为实施低税支付规则的辖区之一,可以就分配至匈牙利的补足税份额,对其境内的集团成员实体征收补足税。
4. UTPR 下补足税的分配和计算规则
(1)UTPR 下补足税的分配规则
通过低税支付规则征收的补足税,应在实施 UTPR 的各辖区之间进行分配。UTPR 补足税在匈牙利的分配比例,应按每一跨国企业集团、每一财年单独计算,并基于以下两个因素加权确定:
50% ×(匈牙利境内员工人数 ÷ 所有实施合格 UTPR 辖区内员工人数)
再以
50% ×(匈牙利境内有形资产账面净值 ÷ 所有实施合格 UTPR 辖区内有形资产账面净值)
分配至匈牙利的 UTPR 补足税,应在匈牙利境内的集团成员实体之间进一步分配。各成员实体应承担的补足税份额,基于其员工人数及有形资产在匈牙利境内的相对比例确定。
A. 定义
员工人数是指跨国企业集团中作为匈牙利税收居民的成员实体的全职类员工总数,包括参与集团成员实体日常经营活动的独立外包人员;
有形资产指集团成员实体持有的有形资产账面净值,但不包括现金及其他流动资金、无形资产及金融资产。
B. 特殊实体的分配规则
常设机构情形下,计入常设机构单独账目的员工人数及有形资产,应分配至该常设机构所在辖区;相应的员工人数及有形资产,不再计入其所属主体实体所在辖区。
投资实体情形下,投资实体不纳入上述员工人数及有形资产的分配计算范围。
穿透实体情形下,穿透实体的员工人数及有形资产不纳入 UTPR 分配比例的计算,但存在以下例外情形:
若穿透实体的员工或资产已分配至常设机构,则计入该常设机构所在辖区;
若不存在常设机构,则分配至穿透实体设立地辖区内的集团成员实体。
(2)UTPR 下补足税的计算规则
低税支付规则通过对匈牙利境内成员实体进行税务调整的方式实施,以确保相应补足税额形成实际的现金税负。
此外,若在此前财年中分配至匈牙利的 UTPR 补足税尚未通过匈牙利境内成员实体形成相当的实际现金税负,则在后续财年中,匈牙利对应的 UTPR 分配比例应视为零,该等年度匈牙利不再分配取得新的 UTPR 补足税份额。
但如在某一财年内,所有实施合格 UTPR 的辖区对同一跨国企业集团的分配比例均为零,则上述分配比例为零的规则不再适用。
对于处于初始国际化阶段的跨国企业集团,在规定期间内因低税支付规则产生的补足税额应减至零。
(六)安全港规则
1. 过渡性安全港规则
在特定过渡期内,如跨国企业集团在某一辖区满足规定条件,辖区在该财年的补足税应视为零。
(1)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规则
匈牙利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适用于以下财年:2026年12月31日或之前开始的所有财年,但不包括2028年6月30日之后结束的财年。在该期间内,如满足以下任一测试条件,则该辖区的补足税应视为零。
A. 微利测试
如跨国企业集团在某一辖区满足以下条件,则视为通过微利测试,该辖区的补足税应视为零:本财年在匈牙利的收入低于1,000万欧元,且税前利润(亏损)低于100万欧元。
其中,总收入指合格国别报告中的总收入。集团持有待售实体在该辖区内产生的收入,应一并计入该辖区的总收入。
B. 常规利润测试
根据合格国别报告,如跨国企业集团在某一辖区的税前利润小于或等于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额,则满足过渡性安全港条件,该辖区补足税应视为零。
C. 简化有效税率测试
跨国企业集团在某一辖区的简化有效税率等于或高于适用的过渡税率,则该辖区满足过渡期安全港条件,其补足税应视为零。
其中,简化有效税率的计算为辖区的简化有效税额除以跨国企业集团合格国别报告中报告的税前利润(亏损)。简化有效税额,是指在剔除所有非有效税额及跨国企业集团合格财务报表中报告的不确定的税收状况后,在跨国企业集团的合格财务报表上报告的辖区所得税费用。
过渡期税率:
2024年开始的财年不低于15%;
2025年开始的财年16%;
2026年开始的财年17%。
D. 前提条件
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下的简化计算方法,仅可在跨国企业集团首次适用匈牙利最低税规则的财年选择适用。企业一旦未在首次适用年度选择该简化方法,后续年度不得再选择适用。
E. 适用范围
合资企业及其子实体在适用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规则时应被视为独立的跨国企业集团;大型国内集团以及在符合匈牙利最低税立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不具备提交国别报告义务的跨国企业集团,也适用于该规则。
F. 数据来源
a. 合格国别报告: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依赖于国别报告数据,以此为基础按辖区计算跨国企业的收入和所得,基于合格财务报表编制并提交的国别报告可被视为"合格国别报告",同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若国别报告系基于包含购买价格核算法分摊(PPA)调整的合格财务报表编制,则该国别报告仅在满足一致性申报要求的情况下,方可被视为合格国别报告。
一致性申报要求:与相关成员实体有关的 PPA 调整,应在该集团2022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的所有财年提交的国别报告中持续、一致地反映。但如成员实体依据法律或其他规定,对作为国别报告编制基础的财务报表口径进行调整,从而导致无法满足一致性申报要求的,该不一致不影响国别报告被视为合格国别报告。
对于因2021年11月30日之后完成的交易而确认的商誉减值导致的成员实体收入的减少,在评估跨国企业集团在该辖区是否满足常规利润测试和简化有效税率测试的条件时,应将该商誉减值损失重新计入税前利润(PBT)。但在评估是否满足简化有效税率测试时,如该商誉减值损失已在财务账目中通过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转回,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或增加得到反映,则前述调整要求不适用。
b. 合格会计账目: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中所使用的数据,应来源于合格会计账目。合格会计账目包括:
用于编制集团国别报告的最终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账目数据;
成员实体的单独财务报表的账目数据,前提是该财务报表根据可接受的财务会计准则或授权财务会计准则编制,且所含信息必须基于该会计准则并保持其可靠性;
用于编制集团国别报告的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账目数据,但仅限于该成员实体仅因规模或重要性原因未被纳入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形。
c. 税前利润(亏损):跨国企业集团在该辖区、根据合格国别报告确认的税前利润(亏损),如果一个辖区的未实现的公允价值净亏损超过5000万欧元,则应将其从税前利润(亏损)中排除。
G. 混合套利安排规则
在判断某一辖区是否符合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条件时,应对2022年12月15日之后签订的任何混合套利安排产生的特定收入、费用及税额进行如下排除:
自税前利润中排除因扣除/排除安排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或损失,或受测辖区 PBT 的重复亏损安排;
自简化有效税额中排除因重复的税务确认安排而产生的税额。
a. 混合套利安排
(a)扣除/排除安排:一个成员实体直接或间接向另一个成员实体提供信贷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投资,导致成员实体财务报表中出现费用或亏损的安排,前提是成员实体交易对象的财务报表中的收入或收益没有相应增加;或在安排的有效期内,成员实体交易对象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会相应增加。如果相关费用或损失仅涉及金融机构根据监管要求发行的混合资本工具(例如附加一级资本),则该安排不是扣除/排除安排。
(b)重复亏损安排:某一费用或损失同时在两个或多个成员实体的会计账目中确认,且未被相应收入抵销,或在一个实体账目中确认的费用或损失,同时在另一辖区被允许税前扣除,且未被相应收入抵销。
若发生重复亏损安排的所有成员实体均位于同一辖区,则相关费用或损失无需根据混合套利安排规则进行排除。
(c)重复的税务确认安排:指同一税额被两个或多个成员实体在其调整后有效税额或简化有效税率计算中全部或部分重复计入。但如相关收入在所有相关实体中均作为应税收入确认,则不构成重复的税务确认安排。如果一项安排的产生仅仅是因为成员实体的简化有效税率不需要调整所得税费用,而在确定第一个成员实体的经调整有效税额时,这些费用将分配给另一个成员实体,则该安排不会是重复的税务确认安排。
b. 成员实体
根据匈牙利最低税立法被视为成员实体的实体,以及任何具有合格财务报表,并被纳入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的实体,无论这些实体是否位于同一辖区。
c. 安排订立时间
如果在2022年12月15日之后发生以下情况,则相关安排将被视为已在该日期之后订立:
(a)安排被修改或转让;
(b)安排下任何权利或义务的履行方式与2022年12月15日之前的履行方式不同(包括因增加负债余额而减少或停止付款的情况);或
(c)安排的会计处理发生了变化。
d. 特殊情况
以下情况,成员实体的应税所得不会相应增加:
(a)应税所得中包含的金额由税收属性抵消,如亏损结转或未使用的超额利息储备结转,如果在不考虑成员实体在2022年12月15日之后签订的任何混合套利安排中使用税收属性的能力的情况下做出调整,则已经或将会对其进行估值调整或会计确认调整;或
(b)导致支出或损失的付款也导致与成员实体交易方位于同一辖区的成员实体的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或损失,但在确定该辖区的 PBT 时未被列为费用或损失。
在适用本条混合套利安排规则时,如某项费用或损失已在税收透明实体的所有者层面计入其账目,则在该范围内,不视为该费用或损失已计入该税收透明实体自身的账目。
H. 特定实体的特殊规则
a. 最终母公司为穿透实体或受可扣除股息制度约束的实体的特殊规则
如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母公司为匈牙利最低税立法定义的穿透实体,则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规则不得适用于最终母公司所在辖区,除非最终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均由"合格人员(qualified persons)"持有。
如最终母公司属于法案第38条定义的穿透实体或法案第39条定义的受可扣除股息制度约束的实体(适用可扣除股息制的最终母公司),则在适用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规则时,最终母公司的税前利润(亏损)应扣减因其持有的所有者权益而归属或分配的金额。
b. 投资实体的特殊规则
投资实体未根据法案第42条或第43条作出选择,且所有成员实体所有者是投资实体辖区的税收居民时,才适用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规则。
I. 排除规则
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规则不适用于以下成员实体、跨国企业集团或辖区:
a. 无国别成员实体;
b. 多母公司跨国企业集团,其中单个合格国别报告不包括合并集团的信息;
c. 选择适用法案第40条(符合条件的分配税制度)规定的成员实体的辖区;和
d. 在跨国企业集团受合格的收入纳入规则约束的前一个财年,未适用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的辖区,除非跨国企业集团以前财年中在该辖区没有任何成员实体。
(2)过渡性 UTPR 安全港
如最终母公司所在辖区适用的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至少为20%,则在过渡期的每个财年内,按照法案第二部分计算的针对该最终母公司所在辖区的 UTPR 补足税,应被暂时性视为零。
该条款适用于2025年12月31日或之前开始至2026年12月30日或之前结束的不超过12个月的财年。
(3)初始国际化跨国企业集团豁免机制
若跨国企业集团最终母公司为第三辖区居民,则在跨国企业集团国际活动的前五年初始阶段内,匈牙利成员实体因低税支付规则产生的补足税额应减至零。
A. 适用条件
在某一财年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被视为处于国际活动的初始阶段:
a. 它在不超过六个辖区拥有成员实体;和
b. 位于参考辖区以外所有辖区的所有成员实体的有形资产净值总和不超过5000万欧元。
其中,跨国企业集团的参考辖区是跨国企业集团在跨国企业集团最初落入 GloBE 规则范围内的财年中拥有最高有形资产总值的辖区。有形资产的总价值是位于该辖区的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所有有形资产账面净值之和。
B. 适用期限
自跨国企业集团首次落入匈牙利最低税立法适用范围的财年开始计算。对于在匈牙利最低税立法生效时即已落入适用范围的跨国企业集团,五年期限:IIR/QDMTT 豁免自2023年12月31日起算;UTPR 豁免自2024年12月31日起算。
C. 信息报告要求
被指定的信息报告实体应向所属税务机关报告跨国企业集团初始国际化阶段的开始时间。
2. 永久安全港规则
(1)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QDMTT)安全港
若某一辖区在某一财年内对成员实体征收了匈牙利最低税立法认可的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安全港,则信息报告成员实体可依规定作出选择,将该辖区内成员实体所产生的补足税额视为零。
A. 适用条件
在某一财年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适用 QDMTT 安全港:
a. 相关辖区在该财年内已对其辖区内的成员实体征收认可的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
b. 该境内最低补足税符合匈牙利最低税立法对"认可的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的定义;
c. 报告成员实体已在补足税信息报告表中就适用 QDMTT 安全港作出年度选择。
"认可的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是指在某一辖区的国内法中实施的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会计准则要求:该境内最低补足税应依照法案第11条规定的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为基础进行计算;或者在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以当地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为基础进行计算:该辖区内的所有成员实体均遵循并依法应当遵循该当地会计准则;相关成员实体的财务报表接受外部审计;该辖区内成员实体的财年与最终母公司的财年一致;该当地会计准则属于可接受的财务会计准则,或属于经授权的会计准则;对于依据经授权的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应进行必要调整,以防止重大竞争扭曲。
(b)一致性要求:该境内最低补足税应与 OECD 立法模板保持一致。当其税率等于或高于最低税率,且仅在必需的情况下偏离 OECD 立法模板时,该境内最低补足税视为与 OECD 立法模板一致。此外,即使该境内最低补足税在以下一项或多项方面偏离 OECD 立法模板,仍可被视为与 OECD 立法模板一致:不具有与法案第28条相对应的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不具有与法案第30条相对应的微利排除规则;未对在该辖区设立的穿透实体实施 QDMTT;未对投资实体实施 QDMTT;对处于国际化初始阶段的跨国企业集团适用豁免规则;对合资企业及其子实体实施 QDMTT,但该税仅向位于该辖区内的成员实体征收。
(c)征管要求:该境内最低补足税的征管,应依照 OECD 立法模板符合持续监测要求。
B. 不适用情形(Switch-off Rule)
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QDMTT 安全港在该辖区内仍可适用,但不适用于相关特定实体:
a. 若投资实体未被征收认可的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则 QDMTT 安全港不适用于该辖区内的投资实体;
b. 已被征收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的合资企业及其子实体原则上可适用 QDMTT 安全港;但如该境内最低补足税仅向同一辖区内的其他成员实体征收,而未向合资企业或其子实体征收,则 QDMTT 安全港不适用于该等合营企业及其关联合营企业。
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信息报告成员实体不得选择适用 QDMTT 安全港:
a. QDMTT 辖区在适用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时,采用了第47条的初始国际化跨国企业集团豁免机制;
b. QDMTT 辖区未对作为最终母公司的穿透实体或依法应适用 IIR 的穿透实体征收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
c. 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未适用于证券化实体,或虽在形式上适用,但该税款既未由证券化实体自身承担,也未由同一辖区内的其他成员实体承担;
d. 成员实体在计算该辖区的递延所得税调整总额或根据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规则计算简化有效税额时,被允许计入法案第22条第5款所列的递延所得税项目;
e. 跨国企业集团已选择该 QDMTT 辖区内的成员实体或合资企业成员实体不适用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
C. 报告要求
指定的信息报告成员实体应依照法案第44条的规定,就选择适用 QDMTT 安全港向税务机关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在补足税信息报告中披露相关辖区已征收认可的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的情况。
(2)非重要成员实体的简化计算安全港
非重要成员实体满足特定条件,则针对这些实体的补足税应视为零。
A. 非重要成员实体:非重要成员实体是指仅因规模或重要性原因,未被合并入最终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跨国企业集团或大型国内集团的成员实体。若主实体为非重要成员实体,其常设机构也被视为非重要成员实体。
B. 简化计算方法:在适用安全港时,非重要成员实体的 GloBE 所得或亏损、合格收入及经调整有效税额,可依据非重要成员实体简化计算确定。即,相关计算数据可采用编制合格国别报告的财务会计数据,而无需按照法案第二部分的一般规则进行计算调整。
C. 需符合的特定条件:辖区在该财年存在至少一个非重要成员实体,且汇总数据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a. 依据简化计算确定的该辖区平均合格收入低于1000万欧元,且平均合格所得(亏损)低于100万欧元;
b. 依据简化计算确定的该辖区合格所得(亏损)小于或等于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额;
c. 依据简化计算确定的该辖区简化有效税率等于或高于最低税率(15%)。
(3)其他永久安全港
除匈牙利最低税立法已明确规定的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QDMTT)安全港外,欧盟层面已确认并认可若干永久性安全港机制,作为全球最低税规则下的合规简化安排。
欧盟委员会于2026年1月发布的解释性公告明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包容性框架于2026年1月5日通过的安全港文件,符合《欧盟指令2022/2523》第三十二条所称的"合格国际安全港协议",并应在欧盟指令的适用框架内予以承认。根据该文件,目前已在 OECD 包容性框架内获得一致同意、并得到所有欧盟成员国认可的永久性安全港包括:
简化有效税率安全港(Simplified ETR Safe Harbour);
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的延期(Extension of the Transitional CbCR Safe Harbour);
基于实质的税收激励安全港(Substance-based Tax Incentive Safe Harbour);
并行制度安全港(Side-by-Side System),包括并行安全港及最终母公司安全港。
上述安全港系基于 OECD 包容性框架已发布文件并经欧盟层面确认,目前匈牙利最低税立法尚未就相关永久性安全港作出具体立法规定。相关安全港机制在匈牙利的具体适用方式,尚有待通过后续国内立法或征管指引进一步明确。
四、征管要求
(一)登记要求
被指定提交 GloBE 数据报告的匈牙利成员实体,须在集团财年开始后12个月内,将相关信息报告国家税务与海关机关(NAV,匈牙利语 Nemzeti Adó- és Vámhivatal;英语 National Tax and Customs Administration,NTCA)。适用初始阶段豁免的,亦须报告 NAV 该初始阶段的开始。
该12个月报告义务使税务机关及时掌握集团落入本法的情况。
(二)报告要求
1. GloBE 信息报告表(GIR)报告
(1)报告主体
位于匈牙利的成员实体,必须按规定表格向匈牙利税务机关提交补足税相关信息。信息报告表可由成员实体自行报告,也可由指定的本地实体代其报告。指定本地实体,是指位于匈牙利境内并被跨国集团或大型国内集团中的其他集团单位指定为代表,为其提交补足税信息报告表及其他信息的集团单位。
若报告财年内,报告表已由以下任意一方提交,则匈牙利境内成员实体可免于单独履行 GIR 信息报告义务:
1. 最终母公司位于与匈牙利存在已生效的合格主管当局协议的辖区;
2. 指定报告实体位于与匈牙利存在已生效的合格主管当局协议的辖区。
若最终母公司和指定报告成员实体已提交信息报告表,位于匈牙利的成员实体或指定本地实体应将补足税信息报告表的提交主体身份、主体所在辖区以及就位于匈牙利的成员实体所报告的补足税等情况报告至匈牙利税务机关。
(2)报告内容
GIR 的内容与 OECD GloBE 信息报告表口径一致,由法案第44条授权,第4/2026(I.26.)号国家经济部部长令细化。GIR 采集 GloBE 计算的明细数据,具体包括:
A. 集团及成员实体基本信息:集团名称、最终母公司信息、各成员实体名称、税收居民地、成员实体类型等;
B. 各辖区 GloBE 所得/亏损:按辖区汇总的 GloBE 所得或亏损金额,包括各成员实体的明细数据;
C. 经调整有效税额:按辖区汇总的经调整有效税额,包括当期税收费用、递延所得税调整、有效税额增减调整等明细;
D. 有效税率:各辖区计算的有效税率(经调整有效税额总和/净 GloBE 所得);
E. SBIE 计算数据:工资排除额(合格工资成本×排除率)、有形资产排除额(合格有形资产账面价值×排除率)及合计排除额;
F. 补足税计算及分配:补足税比率、超额利润、辖区补足税、分配至各成员实体的补足税额;
G. 安全港适用情况:过渡性 CbCR 安全港、QDMTT 安全港、UTPR 安全港等的适用情况及测试结果;
H. 选择事项:GloBE 亏损选择、分配税制度选择、投资实体选择、微利排除选择等各项选择的作出情况。
(3)报告时间
常规报告期限为集团财年结束后15个月内提交 GIR。对过渡年,可延长至财年结束后18个月(标准日历年下为2026年6月30日)。各项期限由部长令进一步规定,报告成员实体应留意具体财年对应的截止日。
2. 24GLBADO 申报表报告
(1)适用范围与功能
24GLBADO 申报表(2026年5月29日版)是匈牙利国家税务与海关机关(NAV)用于全球最低税补足税申报的官方电子报告表。该表已同时覆盖以下三类申报:
A. QDMTT 预缴申报:适用于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的分期预缴;
B. QDMTT 最终汇算申报:适用于 QDMTT 的年度最终汇算清缴;
C. IIR 补足税申报:适用于收入纳入规则下补足税的申报缴纳。
(2)表单结构(5个菜单项+编码字段组)
24GLBADO 申报表采用5个菜单项+编码字段组结构,各菜单项具体内容如下:
A. 菜单项1:识别数据(NY-1)
该菜单项采集纳税人的基本识别信息,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税号)、财年信息(财年开始日、结束日)、申报类型标识(区分 QDMTT 预缴、QDMTT 最终汇算、IIR 补足税三类申报)、集团名称及最终母公司信息等。该部分为申报表的基础信息区,所有类型申报均须填写。
B. 菜单项2:申报声明
该菜单项为纳税人声明部分,包括:纳税人对申报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声明;纳税人签章或电子签名;代理申报时代理人信息及授权声明。该部分体现申报的法律确认效力。
C. 菜单项3:按币种汇总数据(编码字段组)
该菜单项按申报币种采集应纳税额汇总数据,采用编码字段组形式,包括以下编码字段组:
a. QDMTT-ELO(QDMTT 预缴字段组):采集 QDMTT 预缴申报相关的应纳税额数据;
b. QDMTT-ELSZ(QDMTT 最终汇算字段组):采集 QDMTT 年度最终汇算相关的应纳税额数据;
c. IIR(收入纳入规则字段组):采集 IIR 补足税申报相关的应纳税额数据。
各字段组下按币种分别采集应纳税额金额,支持以下三种计价币种:
a. HUF(匈牙利福林):税码422,适用于以福林计价的补足税申报;
b. EUR(欧元):税码496,适用于以欧元计价的补足税申报;
c. USD(美元):税码497,适用于以美元计价的补足税申报。
D. 菜单项4:税额及预缴义务
该菜单项采集税额计算及预缴义务相关数据,包括:当期应缴税额、已预缴税额(含以前期间预缴额)、应补税额(应缴税额-已预缴额)、应退税额(如已预缴额超过应缴额)。该部分自动计算最终应补/应退金额,是纳税人实际履行纳税义务的依据。
E. 菜单项5:自查修订(ONELLB)
该菜单项用于纳税人自查修订申报,包括:自查修订标识(申报表类型代码"O")、被认定为有误的原申报表条形码、自查修订原因说明、税额调整明细、自查滞纳金计算(税种代码215)。重复自查修订时,须在该字段组内将表示重复自查修订的字段标上"X"。
(3)税码说明
| 税码 | 币种 | 适用范围 | 说明 |
|---|---|---|---|
| 422 | HUF(匈牙利福林) | 所有类型申报 | 以福林计价的补足税应纳税额 |
| 496 | EUR(欧元) | 所有类型申报 | 以欧元计价的补足税应纳税额 |
| 497 | USD(美元) | 所有类型申报 | 以美元计价的补足税应纳税额 |
| 215 | — | 自查修订 | 自查滞纳金税种代码 |
(4)币种折算规则
非匈牙利福林币种(欧元、美元)的应纳税额,按匈牙利国家银行(MNB,Magyar Nemzeti Bank)当月首日汇率折算为福林。具体规则如下:
A. 折算时点:使用提交申报之月第一天生效的 MNB 公布汇率;
B. 如 MNB 未在提交申报之月第一天公布汇率,则使用当天生效的最新公布汇率进行折算;
C. 自查修订期间确定的税额差额(构成自查滞纳金基数),同样使用提交自查修订之月第一天的 MNB 汇率折算为福林。
(5)安全港判断与申报处理
适用安全港时,24GLBADO 申报表的处理规则如下:
A. 若集团在匈牙利适用过渡性 CbCR 安全港且通过微利测试、常规利润测试或简化有效税率测试任一测试,则匈牙利辖区补足税视为零,24GLBADO 申报表中对应应纳税额填零;
B. 若适用 QDMTT 安全港,则在 GIR 中作出年度选择后,24GLBADO 申报表中 QDMTT 应纳税额按实际征收的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填列;
C. 安全港适用时,须在申报表中填写对应的豁免原因代码(7+类豁免原因代码),以便 NAV 识别安全港适用情形;
D. 安全港的判断依据(如 CbCR 数据、简化有效税率计算等)不在24GLBADO 申报表中体现,而在 GIR 中详细披露。
(6)自查修订流程
纳税人通过24GLBADO 申报表进行自查修订的流程如下:
A. 适用条件:纳税人意识到先前申报表中的补足税未根据相关法规确定,或由于计算错误、笔误导致补足税金额不正确;
B. 申报表类型:自查修订申报表中"申报表类型"字段值为"O";
C. 原申报表条形码:须在"身份识别数据"菜单项中输入前份错报的纳税申报条形码;
D. 重复自查修订:自同一期间的第二次自查修订开始,须作为重复自查修订提交,在"自查修订"字段组内将表示重复自查修订的字段标上"X";
E. 数据完整性:提交自查修订时,必须填写原始申报表中包含的所有字段,无论是否修改;
F. 金额限制:自查修订仅适用于修改超过一千福林的税额或预算补贴;
G. 稽查限制:对于正在接受 NAV 稽查的数据和期间,不得提交自查修订;自查修订最迟可在稽查委托书送达或交接之日的前一天提交;
H. 意向通知:纳税人可通过 ONELLB 表格向 NAV 通知自查修订意向,同一期间和税种只能提交一次通知,自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 NAV 不得对给定期间和税种进行稽查。
自查滞纳金计算:
A. 计算基数:先前申报表中错误申报的金额与通过自查修订调整后的纠正金额之间的差额;
B. 费率:每个日历日的自查滞纳金费率为延迟时或到期日之前主张(扣缴)时生效的中央银行基准利率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
C. 重复自查修订:对同一纳税申报表进行重复自查修订时,自查滞纳金费率为该金额的1.5倍;
D. 币种折算:以福林以外货币申报的,差额使用提交自查修订之月第一天的 MNB 汇率折算为福林;
E. 缴纳:自查滞纳金必须在提交自查修订之日之前以匈牙利福林(HUF)支付至指定账户(预算账户调拨号:10032000-01076301,税种代码215)。
(7)代理申报
A. 纳税人可以选择代理申报,获得纳税人授权的代理人可提交24GLBADO 申报表;
B. 代理权预登记要求:纳税人必须预先向 NAV 申报代理权。仅当提交表格的代理人员已预先注册其代理权时,NAV 才能接收电子提交的表格;
C. 代理人须在申报表"申报声明"菜单项中填写代理人信息及授权声明。
(8)申报方式
24GLBADO 申报表仅通过 NAV 的 ONYA(Online Nyilatkozatás,在线电子申报)系统提交,不接受纸质申报。纳税人须通过 NAV 官方网站的电子申报门户完成身份验证后填写并提交申报表。
(9)申报表修改与更正
A. NAV 更正
NAV 将检查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是否正确,并更正纳税人的计算错误、笔误等。如果更正影响退税金额或缴税负债,则自更正之日起30天内通知纳税人。当发生如下情况时,NAV 将在15日内联系纳税人要求其进行更正,并设定截止日期:没有纳税人的协助就无法更正申报表;纳税人未就其税务债务、公共债务做出声明;未提交法律规定的证书;申报表、声明中缺少必要数据,且 NAV 登记册中也未包含相关数据。
B. 纳税人更正
以电子方式提交纳税申报表的纳税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在 NAV 的主管办事处请求更正其纳税申报表:亲自前往;以书面形式;或以电子方式提交更正后的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在提交更正后的纳税申报表时,必须在"身份识别数据"菜单项中输入前份错报的纳税申报的条形码。
C. 补正
如果纳税人事后发现经 NAV 接收并处理的纳税申报表中的任何数据存在不正确或遗漏(但不影响税额、计税依据、预算补贴),则该份纳税申报表不完整,纳税人可以启动纳税申报表的补正。申报表的补正可在税务核查的法定时效期间内作出(税务核定权自纳税申报、数据申报或完成通知当年的最后一日起五年后届满)。在纳税人补正的情况下,计税依据、税额和预缴税额不能发生改变。补正的实质是完整的数据替换,所有数据都必须在纳税申报表中重新输入。补正申报表中"申报表类型"字段的值为"H"。
D. 税款退回
如果自查修订产生可退税额,则必须填写并向 NAV 提交"税款账户多缴款转账与退款申请"的 ATVUT17 表格,以进行退款或转入另一种税种。
3. 初始阶段豁免的告知与材料
适用法案第47条初始阶段豁免的集团,其匈牙利报告成员实体须按部长令规定的方式与期限,向国家税务与海关机关告知初始阶段的开始,并保留佐证"至多6个辖区、参照国以外有形资产≤5,000万欧元"的相关账簿与资料,以备核查。
初始阶段豁免的适用期限为自跨国企业集团首次落入匈牙利最低税立法适用范围的财年开始计算五年。对于在匈牙利最低税立法生效时即已落入适用范围的跨国企业集团,五年期限自2024年12月31日起算。
表:匈牙利全球最低税主要报告事项期限汇总
| 事项 | 期限 |
|---|---|
| GloBE 信息报告表(GIR)常规报告 |
财年结束后 15 个月内 |
|
GIR 过渡年报告 |
财年结束后 18 个月内 |
|
QDMTT 预缴申报(24GLBADO) |
财年结束后第 11 个月第 20 日 |
|
QDMTT 最终汇算申报(24GLBADO) |
依部长令及 24GLBADO 填写指南 |
|
IIR 补足税申报(24GLBADO) |
依部长令及 24GLBADO 填写指南 |
|
落入本法通知 |
财年开始后 12 个月内 |
|
初始阶段开始告知 |
依部长令规定方式与期限 |
(三)纳税评估
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QDMTT)依法案第11条计算,并通过24GLBADO 申报表预缴。预缴报告须在财年结束后第11个月的第20日完成;若纳税人尽合理注意进行预缴,可免除相关责任。最终补足税依法案第29条计算,IIR/UTPR 依法案第5—14条、QDMTT 依法案第11条征收。补缴时点与汇算清缴依据部长令与24GLBADO 申报表填写指南执行。
NAV 有权对纳税人提交的 GIR 和24GLBADO 申报表进行纳税评估,包括:审核 GloBE 所得/亏损计算的准确性、经调整有效税额调整的合规性、有效税率及补足税计算的正确性、安全港适用条件的满足情况、选择事项的有效性等。纳税评估可通过案头审核、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
(四)处罚条款
未按时提交 GloBE 数据报告或虚假报告的,依法案第44条及一般税法规定承担逾期报告与税务欺诈责任;具体罚则依匈牙利一般税法及部长令确定。
法案第44条第14款的"合理注意"免责,仅适用于 QDMTT 预缴报告情形,体现了对善意预缴纳税人的保护。即纳税人在尽合理注意义务的前提下进行 QDMTT 预缴报告,即使最终汇算税额与预缴额存在差异,不因此承担逾期或虚假报告的处罚责任。
对于 GIR 逾期报告、24GLBADO 最终汇算逾期报告、自查修订违规等情形,依据匈牙利一般税法的逾期报告罚款、滞纳金等规定处理。构成税务欺诈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五、立法文本原文链接
本指引内容主要来源于以下匈牙利支柱二法规文件,相关立法文本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查阅:
1. 2023年第 LXXXIV 号法案:《关于保障全球最低税水平的补足税法案及其关联税法修订》2023. évi LXXXIV. törvény a globális minimum-adószintet biztosító kiegészítő adókról és ezzel összefüggésben egyes adótörvények módosításáról。该法案于2023年11月21日由匈牙利国会通过,2023年11月30日在匈牙利官方公报(Magyar Közlöny,第171/2023号)公布,自2023年12月31日起生效。法案后经2024年第 LV 号、2025年第 LIV 号、2025年第 LXXXIII 号等法案多次修订,本指引所述内容以截至2026年8月31日的有效整合版本为准。法案全文可通过匈牙利官方公报网站(https://magyarkozlony.hu)或法律数据库(https://adozona.hu)查阅。
2. 第38/2025(XII.19.)号国家经济部部长令:《关于确定保障全球最低税水平补足税相关豁免详细规则的部长令》,38/2025. (XII. 19.) NGM rendelet a globális minimum-adószintet biztosító kiegészítő adók megállapításával kapcsolatos adómentességek részletes szabályairól。该部长令由国家经济部部长依据法案第51条授权签发,于2025年12月19日在匈牙利官方公报公布,2026年1月19日生效,适用于2025年开始的财年(2024年财年可经纳税人选择适用)。该令制定了全球最低税制度下各项豁免(adómentesség)、安全港机制及简化计算的具体实施细则,包括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UTPR 过渡性安全港、QDMTT 安全港、非重要成员实体简化计算等。部长令全文可通过匈牙利官方公报网站查阅。
3. 第46/2025(XII.23.)号国家经济部部长令:《关于保障全球最低税水平补足税相关数据提供详细规则的部长令》,46/2025. (XII. 23.) NGM rendelet a globális minimum-adószintet biztosító kiegészítő adókkal kapcsolatos adatszolgáltatás részletes szabályairól。该部长令于2025年12月23日在匈牙利官方公报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该令规定了 GloBE 信息报告表(GIR)的数据点结构、报告格式及数据口径的详细要求,是 GIR 报告内容的直接法律依据。部长令全文可通过匈牙利官方公报网站查阅。
4. 第4/2026(I.26.)号国家经济部部长令:《关于保障全球最低税水平补足税相关通知、申报及缴纳义务实施细则的部长令》,4/2026. (I. 26.) NGM rendelet a globális minimum-adószintet biztosító kiegészítő adókkal kapcsolatos bejelentési, adóbevallási és adófizetési kötelezettségek végrehajtási szabályairól。该部长令于2026年1月26日在匈牙利官方公报公布,自公布后第31日(即2026年2月26日)起生效,适用于2025年开始的财年(2024年财年可经纳税人选择适用)。该令细化了全球最低税项下的通知义务(bejelentési kötelezettség)、纳税申报义务(adóbevallási kötelezettség,含 QDMTT 预缴申报、QDMTT 最终汇算申报、IIR 补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义务(adófizetési kötelezettség)的具体执行规则,包括申报数据内容、指定本地实体规则、币种折算、预缴与汇算程序等。部长令全文可通过匈牙利官方公报网站查阅。
5. NAV 24GLBADO 申报表,24GLBADO számú adóbevallás – a globális minimum-adószintet biztosító kiegészítő adó bevallása。匈牙利国家税务与海关机关(NAV,Nemzeti Adó- és Vámhivatal)用于全球最低税补足税申报的官方电子申报表(2026年5月29日版)。该表覆盖 QDMTT 预缴申报、QDMTT 最终汇算申报、IIR 补足税申报三类申报,采用5个菜单项+编码字段组结构,仅通过 NAV 的 ONYA(Online Nyilatkozatás)在线电子申报系统提交。申报表及填写指南可通过 NAV 官方网站(shturl.cc/RyCETSVKyKN3)查阅。
6. 欧盟理事会第(EU)2022/2523号指令:《关于确保欧盟内跨国企业集团和大型国内企业集团全球最低税率的指令》,Council Directive (EU) 2022/2523 of 14 December 2022 on ensuring a global minimum level of taxation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 groups and large-scale domestic groups in the Union。该指令于2022年12月14日由欧盟理事会通过,并于同年12月22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编号为 OJ L 328, 22.12.2022, p.1–58。指令于2022年12月23日起正式生效。指令全文可通过欧盟法律数据库(https://eur-lex.europa.eu)查阅。
六、OECD 已发布文件
1. OECD (2021), *Tax Challenges Arising from Digitalisation of the Economy – Global Anti-Base Erosion Model Rules (Pillar Two): Inclusive Framework on BEPS*, OECD/G20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Project, OECD Publishing, Paris, https://doi.org/10.1787/782bac33-en
2. OECD (2025), *Tax Challenges Arising from the Digitalisation of the Economy – Consolidated Commentary to the Global Anti-Base Erosion Model Rules (2025): Inclusive Framework on BEPS*, OECD/G20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Project, OECD Publishing, Paris, https://doi.org/10.1787/a551b351-en
3. OECD (2026), *Consolidated Commentary to the Global Anti-Base Erosion Model Rules (2026)*, OECD Publishing, Paris, DOI:发布日期2026年5月28日 https://doi.org/10.1787/4377e89f-en
4. OECD (2026), *Tax Challenges Arising from the Digitalisation of the Economy – Global Anti-Base Erosion Model Rules (Pillar Two), Side-by-Side Package: Inclusive Framework on BEPS*, OECD/G20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Project, OECD Publishing, Paris, https://www.oecd.org/content/dam/oecd/en/topics/policy-sub-issues/global-minimum-tax/side-by-side-package.pdf
5.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2022), *Council Directive (EU) 2022/2523 of 14 December 2022 on Ensuring a Global Minimum Level of Taxation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 Groups and Large-Scale Domestic Groups in the Union*,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https://eur-lex.europa.eu/eli/dir/2022/2523/oj/eng
6. European Commission (2026), *Commission Notice (EU) 2026/C 253 on the OECD Inclusive Framework Agreement on Safe Harbors and the Pillar Two Directive*,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C Series,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uri=OJ:C_202600253
7. OECD (2023), *Tax Challenges Arising from the Digitalisation of the Economy – GloBE Information Return: Inclusive Framework on BEPS*, OECD/G20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Project, OECD Publishing, Paris
8. OECD (2024), *Tax Challenges Arising from the Digitalisation of the Economy – Administrative Guidance for the Pillar Two Global Anti-Base Erosion (GloBE) Rules: Inclusive Framework on BEPS*, OECD/G20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Project, OECD Publishing, Pa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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